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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東簡字第21號
原 告 林妹
訴訟代理人 林阿丁
林坤榮
被 告 林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1,956 元【計算式:601.63(平方公尺)×1,200 (元/ 平方公尺)=】,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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