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3,東簡,177,2015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德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徐文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