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39號
原 告 余立軒
被 告 林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被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進行調解,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