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簡,202,2016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察蠟氏‧龐德
被 上訴人 鄭惠芬
楊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8日104年度東簡字第2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319元【計算式:《132.3+240.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6元/每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須附2份繕本),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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