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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23號
原 告 古林美蘭
訴訟代理人 孫元璽
被 告 黃金治
訴訟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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