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原東簡,6,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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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東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君豪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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