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勞簡,2,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東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朱照財
被 告 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又本件兩造約定之工作地點係臺東火車站新站(見本院卷第2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簽訂「臺東~康樂~知本等站及其站間電子聯鎖號誌新建工程案(101CX064)」聘僱契約書(下分別稱系爭工程、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擔任品管經理一職,並接受被告調派指揮監督從事工作與協助訴外人韓商樂星產電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系爭工程案應辦之交付工作,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而依薪資結算結果,被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8,172元,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未獲置理,嗣於104年1月15日向臺東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被告未出席致調解不成立,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8,172元。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薪資結算通知、存證信函及回執、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及調解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4頁)。

經核屬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萬8,17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但僅係促請本院注意,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