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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被 告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嗣經本院於104年7月6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9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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