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簡,97,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97號
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伶、林仙秀、陳俊榮、陳俊豪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4年度東救字第4號裁定駁回後,原告提起抗告又經本院以104年度簡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

而本院於104年5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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