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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訴訟代理人 徐建斌
被 告 張睿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5年12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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