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小,8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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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83號
原 告 黃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臺東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雖以「臺東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人」為被告,惟未提出其年籍、身分證字號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本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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