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簡,328,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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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明進、羅明國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表示是否以訴之變更之方式將本件起訴對象變更為被告羅明國之全體繼承人,並提出被告羅明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乃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羅明國早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之99年間即已死亡等情,有民事起訴狀上所蓋印本院收狀戳章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羅明國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6頁),是被告羅明國業因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從而自無遂行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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