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華誼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誼
訴訟代理人 林文正
被 告 梁憲宗
房尚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房尚群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房尚群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其於成年前即106年3月31日已結婚有配偶,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7頁);
其於106年1月18日原告對其起訴時雖尚未成年,然嗣於成年前結婚,取得行為能力而有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依前揭說明,應由房尚群本人承受訴訟,經本院於106年9月15日以東院義民強106東小177字第1060017158號函命被告房尚群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承受訴訟,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房尚群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