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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耀當
吳祈均(原名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103年東成字第0000000號收件」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成字第013550號收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裁定之更正亦準用,為同法第239條規定。
二、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312號民國107年11月19日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103年東成字第013550號收件」之記載,顯然錯誤,經查詢卷內謄本、登記資料等件為憑,是以,原判決上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成字第013550號收件」,經原告聲請,乃依上開規定加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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