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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119條第1項)。
②「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第121條第1項)。
③「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陳報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過院,上開裁定書在送達原告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第45頁: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據上,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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