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簡,153,2021112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坤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坤明

張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同年10月25日寄存於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美和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上訴人既未補繳上訴裁判費,且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聲明,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