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簡,233,2019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春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3,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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