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原小,149,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林文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伍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