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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4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被 告 李宜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其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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