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簡,17,2019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7號
原 告 簡嘉賢

被 告 謝坤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苗栗縣○○鄉○○村○○路000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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