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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4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心羽
被 告 朱姿燁(原名朱碧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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