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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林曉薇
被 告 黃秋娥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
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119條第1項)。
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01月11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7日內陳報補正:㈠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157-3地號、159地號、159-3地號、750地號、768地號、769地號、770地號土地;
⑵85建號建物,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㈡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4年成地所字第032220號,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㈢原告所稱之:於104年05月11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
㈣上開第二點所示繼承事件中,①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林春啟」之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第一類權利異動索引。
④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㈤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等節。
而上開裁定於108年01月17日送達原告(第52頁:送達證書回證)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表1紙在卷可稽。
據此,是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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