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小,290,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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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2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王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均係在臺中市北屯區(見本院卷卷附:被告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證。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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