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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9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殿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108年度東小字第98號駁回原告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又抗告人雖稱無力繳納裁判費而欲以賠償金扣支,惟此於法無據,本院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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