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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趙惠國
相 對 人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資格而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在卷可參,且依,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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