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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5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桉榆、洪**、洪**、洪**、洪**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㈠至㈥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告公同共有之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然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資料,並未記載被告全體之姓名,本院即無法特定本件當事人,亦無法確認繼承關係。
另依原告起訴時提出被告洪桉榆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中被告洪桉榆對於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亦為公同共有關係,則澱粉段389、141地號土地是否亦為被告洪桉榆所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之一?若是,則應一併列為本件分割標的,始為合法。
爰命原告補正如下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臺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手抄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
㈢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明書;
若遺產中尚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全部之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㈣「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㈤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或依公告現值乘以面積計算之。
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依起訴當時交易價額定之。
以上不動產、動產及股票存款部分,均應按被告洪桉榆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或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條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㈥原告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真正住居所並更正聲明,計算各個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並就以上補正事項,另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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