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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百樂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東原簡字第8號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東原簡字第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108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各1紙存卷可稽。
揆前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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