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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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