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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李麗華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李麗華、「李○○」,而未記載被告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身分並為合法送達,依首開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
而本院已函查訴之聲明所載土地謄本及繼承登記等相關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特定被告姓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全而有起訴不合法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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