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9,東小,15,202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楊坤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積欠大眾銀行之現金卡債務,原告與大眾銀行合併後,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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