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24號
原 告 紀政芳
被 告 邱宏宗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行政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