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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鐘恩
被 告 鐘○○(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鐘○○(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鐘○○(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洪○○(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洪○○(未記載真實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
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119條第1項)。
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03月12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7日內陳報補正:㈠提出被告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②000地號、③000-0地號、④000-0地號;
㈡○○段①000-0地號、②000-00地號、③000-0地號、④000-0地號(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㈢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④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⑤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㈣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過院。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等節。
而上開裁定於109年03月18日送達原告(送達證書回證)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表1紙在卷可稽。
據此,是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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