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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尼伯特‧依將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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