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被 告 黃淑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113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本件係被告積欠原告之信用卡消費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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