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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德順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昌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首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名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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