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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宗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東救字第8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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