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方嘉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41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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