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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忠
被 告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小字第1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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