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李曜竹
被 告 余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原小字第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11元,及其中新臺幣58,942元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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