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小,256,2023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5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林良一
被 告 陳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81元,及其中新臺幣1,758元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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