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謝秀惠
被 告 楊祥瑩
兼
訴訟代理人 楊坤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千芳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蕭煇俊
訴訟代理人 石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於本件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尚有疑義,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