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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24號
原 告 林建成
林秋美
林清水
林雄輝
兼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明
原 告 楊美華
林偉盛
林盈蓁
林彩妹
兼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珍
上列林秀珍
及 林長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被 告 高郁純即高秀蘭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即原告林建成、訴外人林阿順是否為訴外人林海青之繼承人,尚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原告林建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訴外人林阿順之除戶謄本到院,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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