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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63號
原 告 吳瑛娜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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