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婕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國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東簡字第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154元,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請求依原審聲明為其有利判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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