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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9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吳苡彤
被 告 黃惠珠
如上當事人間112 年度東原小字第9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張耕華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九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耕華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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