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國小,4,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陳明雄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臺東縣○○鄉○○

法定代理人 胡金至
訴訟代理人 金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2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8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提起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11年12月2日,已以書面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然經被告拒絕賠償在案,有被告111年12月27日海鄉秘字第1110018419號函暨拒絕賠償理由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符合前揭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

本件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

嗣於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執行道路養護工作時,明知原告所有種植於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龍眼樹2棵(以下合稱系爭龍眼樹),未位於道路範圍內,亦無因颱風季節來臨而有修剪之必要,然被告竟未事先通知原告,逕行僱人進入原告土地修剪系爭龍眼樹之樹枝,造成系爭龍眼樹之價值減損14,720元,使原告受有損害。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5條及民法第196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願意賠償,伊也認為執行職務的過程有疏失,對原告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被告既於本院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258頁),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5條及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惟按原告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就減縮部分而言,其訴訟繫屬消滅,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該部分所生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

所謂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支出鑑定費用20,000元,有不動產估價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頁),惟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其後減縮聲明為14,720元,減縮比例為51%【計算式:(30,000-00000)÷30,000=5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揆諸前揭說明,減縮部分之鑑定費用10,200元應由原告負擔(計算式:20,000×51%=10,200元。

裁判費部分,無論原告減縮與否,均為1,000元,故仍應全部由被告負擔),而除該部分外,其餘訴訟費用10,800元則應由被告負擔(計算式:鑑定費用9,800元+裁判費1,000元=10,800元)。

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鑑定費20,00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其中由被告負擔10,8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