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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 告 楊凱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41元,及其中新臺幣9,828元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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