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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 告 葉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57元,及其中新臺幣12,483元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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