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國小,3,2023070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國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昇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振榮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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