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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吳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92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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